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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时代不容“口无遮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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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不容“口无遮拦”
作者:娄国标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0-29
某株式会社驻昆山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卢某为了赶飞机,居然编造了“飞机上有炸弹”的恐怖消息。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法院同时还判决了另一起编造恐怖信息的刑事案件:四川人张某在广东因无聊便拨打电话编造浦东机场“将会发生爆·炸”的恐怖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月13日《新闻晨报》)
一个无聊的电话,就使我们繁荣发展的城市和稳定安宁的生活笼罩在阴影之中,它给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人们心理造成的损害和恐慌是无法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的解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上列举的例子,当属其中之一。接二连三的编造恐怖信息罪犯的出现,说明类似的“口无遮拦”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存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现代社会把“话语权”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释放自己声音的权利和机会。然而,这种权利得以保障的最起码前提,是不对社会、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权利的范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比如,一些人因为网络的隐蔽性,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往往不负责任。
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进一步的人性化所带来的自由和宽容。但这种自由和宽容不是无边无际、没有底线的,这种自由和宽容应该建立在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基础之上,应该建立在对社会、对他人有贡献而非破坏和侵害的基础之上。如果把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和宽容”理解为什么都能够说、什么都能够做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拨一个电话、编一条恐怖信息,以此来吓唬别人扰乱社会,难道自由社会就可以让人如此“自由”吗?要知道,自由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首先是有规则的社会。作为社会的人,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条规的约束和监督下进行,任何人“闯红灯”都将难逃法眼,法治时代任何人都无权“口无遮拦”。     【《深圳商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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