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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架吞噬九龄童 一审获赔14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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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架吞噬九龄童 一审获赔14余万
作者:付弘成、梁君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22
2004年4月9日,湖北枣阳的九龄童李某与同伴在某单位院内的葡萄架下玩耍时,被突然坠下的葡萄架上的水泥横梁砸中后颈,伤重而亡。6月29日,李某的父母将某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单位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10月底,枣阳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某单位赔偿李某的父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万余元。该案宣判后,某单位不服,于2004年11月提起上诉。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友安表示,本案的责任承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确定的。为了解决特殊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要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引起侵权诉讼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闻信息报》3月4~10日付弘成、梁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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