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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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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三个代表”入宪
顺应民意  与时俱进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与时俱进、顺应民意的举动,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思想保证。
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个文明”入宪
协调发展进入新境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下午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宪法拟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代表委员对此反应热烈,大家认为,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将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法律保障。
刘国信代表认为,政治文明所体现的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在一个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建设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开展什么样的政治活动,确立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这个社会和国家进步的水准和面貌。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后,把“政治文明”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进行多方面的努力。代表委员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改革发展稳定从政治上、法律上提供保障。
人权入宪
揭开我国人权保障新篇章

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此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也曾有过一段曲折历史。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将过去本属于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了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基于这部宪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我国人权状况由此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去年我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这个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这一切足以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中心副主任谷春德认为:“这次修.宪,拟用母法的形式明确确定保障人权,再一次表明中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努力扩大并增强维护、保障人权的范围与力度的事实,向国际社会传达了我国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信息,必将赢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旦被写进宪法,就会使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护,这些都会使普通百姓的人权得到更加周到的维护。
征地补偿入宪
修.宪新增九个字保护农民土地权利
对土地征用进行重大改写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与现行宪法相比,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条款中只增加了9个字,却涉及“征用”、“给予补偿”等关键字眼,在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可谓字字千钧。
根据土地交易量估算,中国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至少在100亿元以上;耕地减少,粮食安全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浮出水面,目前中国每年建设占用耕地250万亩到300万亩,如果按人均一亩地推算,意味着这几年每年有250万到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
“公共利益不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清,是导致乱占耕地现象泛滥的一个原因。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林厅厅长刘立仁说:“草案中规定了‘征收’和‘征用’两种方式,虽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这样修改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
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征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太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仅靠这点钱,根本无法维持日后生计。”一直关注土地滥征现象的河南代表王文超说:“这样容易形成社会问题,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
这次修.宪关于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注入其中,引入“给予补偿”原则,高度重视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私产入宪
使私有财产权从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

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引起会内外的热烈反响。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中非公经济已是三分天下占其一,居民储蓄余额也超过11万亿元。在全国人大代表刘卫星看来,改革开放的过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个人、社会和国家财富不断积累的过程。
有了财富,人们还渴望保护自己财富的法律。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成为顺应民心民意的事情。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然而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通过修.宪确立私有财产权,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让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成为受益者,因私有财产权入宪而受益的也必然会是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
两次提出要修改宪法以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的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日子越过越好,家底越来越殷实,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如股票、汽车、住房、存款、债券等。我们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只是保护有钱人,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也一样受到保护。”
同为财富,有清有浊。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李正华说:“我们要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强调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是靠贪污、受贿、洗钱、偷盗等违法手段得来的,不但得不到宪法的保护,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国歌入宪
彰显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义勇军进行曲》创作于1935年,由田汉作词,聂耳谱曲,是影片《风云儿女》的主题歌。影片描写的是20世纪3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三省后,在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爱国青年勇敢走向抗日前线的故事。这首歌很快就唱遍长城内外、大江南北,成为中华民族团结一心、共御外侮的战斗号角。
代表、委员们认为:把《义勇军进行曲》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义勇军进行曲》用音乐这一特殊武器,无论是在战争岁月,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都起到了振奋民族精神的独特作用。
1949年6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召开。经过充分讨论和酝酿,与会者一致同意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9月,毛泽东主席郑重宣布:采用《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令人警醒、催人奋进的歌词不让唱了。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则修改了国歌歌词。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国歌,撤销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正如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委员所说,这个承载了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解放历程的《义勇军进行曲》,不仅体现了我们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也是一个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
“戒严”拟改“紧急状态”
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中国拟把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法学专家分析认为,这项修改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的体现。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丛文胜认为,这项修改反映了党中央和新一届政府在处理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方针的高度重视,和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懈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说,紧急状态下国家如果不采用非常手段处置,人权就没有保障;这种非常手段如果不纳入法制轨道,人权也没有保障。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体现了本届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对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他说,这项修改如果能够实现,相信会促进《紧急状态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丛文胜认为,紧急状态实质上是一个宪·政概念,适用的范围和采取的措施比戒严更宽或更多,戒严也可以作为紧急状态下使用的一种措施。他说:“如果说戒严是一种静态的、封闭式为主的处置方式,紧急状态则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为主的处置方式,可调动和运用政府及社会一切可能的资源和力量为处置突发事件服务。”         【《北京晚报》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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