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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就业政策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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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就业政策的演变
作者:黄安余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弹性就业政策(1949~1954年)
统一安排旧有公职人员和原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对其他失业者实行介绍就业和自行就业政策;对长期失业者实施生产自救政策,使他们在求职期间有基本生活保障。中央允许国有、私营企事业自主招工。1952年,中央提出逐步实施统一调配劳动力,但在具体招工过程中,允许各单位自主选择录用。1953年,中央批准劳动就业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劳动就业的报告》,各单位招工数量较大时,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并由它负责介绍、选择和录用;招工数量较小时,可自行招聘。由于临时工、合同工所占比例较大,国家允许辞退职工,就业富有弹性。
刚性就业政策(1955~1979年)
1955年,劳动部颁布的有关文件指出,依据对劳动力调配实行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企业招工必须由劳动部门统一进行,禁止辞退职工。1957年,中央规定使用临时工的指标也需经过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由于政府收回用人权,以“统包统配”和固定工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就业制度在我国确立。但是,“大跃进”冲击了劳动就业政策,迫于三年经济调整,全国裁减职工约两千万。对城镇劳动力,政府继续执行统一配置的政策。“文革”打乱了正常的劳动就业,由于工矿企业停止招工、大专院校不再招生,就业压力较大,知青下乡成为一种政策选择。这种人为造成的城乡劳动力流动,蕴藏着新的就业危机。
多元就业政策(1980~1985年)
1980年8月,中央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中央打破了统配就业制度,开辟了国有、集体和个体多元就业渠道,开始从宏观层面改革劳动力管理措施,变革劳动就业制度。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关系,用人单位有了一定的招工自主权。内部招工和子女顶替的用工行为被废止。同时,中央提出对新增职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改变了原有的用工模式,劳动就业制度变革向纵深推进。
市场就业政策(1986年至今)
1986年,中央提出改革企业招工、用工、辞退等政策,直接触动了旧的劳动就业制度。1992年7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提出:“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国家不再下达用工计划,企业用工通过市场解决。合同制和市场化因素增加。
【《社会科学报》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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